湖北天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02月02日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湖北天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百佳豪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天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1)鄂09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北天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借款6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1)、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湖北天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无其他存款、有价证券;(2)、经我院线下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云梦县城区袁林东队1幢和坐落于大悟县××镇××路××幢××单元××号房屋一套,目前不便于处置;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鄂K9××**(英菲尼迪)K32型汽车一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不宜处置;(3)、此案在诉讼中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及其父亲汪双官达成房屋抵偿协议,就该债务部分进行了抵偿;(4)、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彬
审判员 余克辉
审判员 黄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喻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