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执异3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
被执行人:湖北天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豪庭小区商都一栋百商大厦102、202、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3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
在本院执行**与***、湖北天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其与***、湖北天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3日与申请人和***三方签订《债务加入及房屋抵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加入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债务之中,成为该债务的债务人,并在其拆迁还建位于孝感市孝南区××道××栋××号房屋的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故向法院申请追加***为该案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未提出意见。
被执行人***未提出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与***、湖北天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7日立案,2021年7月26日开庭审理,2021年8月4日作出了(2021)鄂09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确定:***、湖北天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偿还借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1年11月12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于同日以(2021)鄂0902执2801号立案执行。2021年12月24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鄂09执监2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21)鄂09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由汉川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以(2022)鄂0984执433号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湖北天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以(2022)鄂0984执4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另查明,2021年4月23日,**、***、***三方签订《债务加入及房屋抵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加入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债务之中,并在其拆迁还建位于孝感市孝南区××道××栋××号房屋的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天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未履行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1)鄂09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6月27日,本院以(2022)鄂0984执43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依据是“2021年4月23日,**、***、***三方签订《债务加入及房屋抵偿协议》”。该协议为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1)鄂0902民初529号民事案件诉讼阶段所签订,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追加***为(2022)鄂0984执43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陆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