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5民初1117号
原告: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附2号6栋1单元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2PKW0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勤,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昌盛楚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路19-1、2、3号声直大厦B座14层B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9794969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始县,
原告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昌盛楚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昌盛楚天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昌盛楚天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昌盛楚天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姚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