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5财保7号
申请人: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2PKW02,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15号附2号6栋1单元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昌盛楚天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97949699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路19-1、2、3号声直大厦B座14层B3-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申请人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昌盛楚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昌盛楚天实业有限公司、***在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关于宣恩县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土建施工珠山镇标段施工工程应收的工程款44000元。申请人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依法提供了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昌盛楚天实业有限公司、***在宣恩县水利水产局关于宣恩县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土建施工珠山镇标段施工工程应收的工程款4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60元,由申请人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