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江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9民初800-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0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渊,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华顶印务包装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X16E8L。

法定代表人:闫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显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赵亮,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江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码91420106300089799G。

法定代表人:闵绍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赵亮,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1610000681569859M。

法定代表人陈耀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屈鹏,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江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舒晓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