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02民初3843号
原告:黄冈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冈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通知黄冈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黄冈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七日内未能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冈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