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世贸海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黄民初字第234号
原告青岛世贸海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谈中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孟杰,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世贸海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世贸海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25元,减半收取68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