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982民催2号
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会战南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3873618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塘沽区。
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0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50004420205440,票面金额金额为2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瀚
人民陪审员闵佩柔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