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982民催2号
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会战南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3873618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塘沽区。
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0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50004420205440,票面金额金额为2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瀚
人民陪审员闵佩柔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