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会战南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林庆合,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中精(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1号11幢211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蓝洪宇。
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中精(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京仲裁字第149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五十四万五千六百一十八元二分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新中精(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同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中精(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2019年3月7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新中精(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三万一千九百零二十四元。2019年5月22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新中精(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及其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新中精(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新中精(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新中精(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新中精(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495号裁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宝生
审 判 员 杨海澄
审 判 员 赵立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