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53某某与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5民初53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会战南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4元,减半收取64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夏云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