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民终68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俄天成(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安华里2区3号楼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21717731。
法定代表人:蓝洪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会战南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3873618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俄天成(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因与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对上诉人主张的债权转让是否成立,并未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俄天成(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