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1民初1769号
原告石家庄晟康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590978526R
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教场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敬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80787744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经一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奥祥医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575367390
住所地:石家庄装备制造产业园奥翔街*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立,执行董事。
原告石家庄晟康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敬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奥祥医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晟康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晟康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晟康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计944元,由原告石家庄晟康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