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龙翔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龙翔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三执字第00275-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龙翔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起,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在执行芜湖龙翔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芜湖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芜湖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公司员工***自愿在本案中对芜湖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限被执行人**民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芜湖龙翔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人民币1333459元。
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戴斌
代理审判员*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琳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