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龙翔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龙翔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91民初2345号
原告:芜湖龙翔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7397940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3972050111。
法定代表人:唐庆,董事长。
被告: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678411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芜湖龙翔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方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