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

***、***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25民监1号

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原审被告:***,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旌德县云天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南瑞公共服务中心瑞华苑会所2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金贵、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皖1825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江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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