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

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民初4037号
原告: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白桥镇政府许鲁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68995303E(1-1)。
法定代表人:马德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南瑞公共服务中心瑞华苑会所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91416760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