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华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华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8民初110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健,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华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中环南路1号中环花园商住楼7幢-1层0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2347057L。
法定代表人:满清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发熙,福建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蔚。
被告:将乐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南口镇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0927007160。
法定代表人:陈海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健松,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华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乐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全 锋
审 判 员  李全华
人民陪审员  邱冰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揭泽华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