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8民初110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对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华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乐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428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闽0428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正文第一行“***,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乡××村××组。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730413XXXX”补正为“***,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乡××村***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611××××”。
审 判 长 全 锋
审 判 员 李全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