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华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华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8民初110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对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华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乐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428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闽0428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正文第一行“***,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乡××村××组。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730413XXXX”补正为“***,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乡××村***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611××××”。 审 判 长  全 锋 审 判 员  李全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