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华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华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清流源湖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23执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华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中环南路1号中环花园商住楼7幢-1层0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234705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清流源湖照明有限公司,住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城南村***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31060878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华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清流源湖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42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及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4民终1367号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4,18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清流源湖照明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清流源湖照明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证券等信息;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清流源湖照明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已向被执行人清流源湖照明有限公司发出《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因被执行人清流源湖照明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清流源湖照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笔录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华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异议且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除了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熊中文
审判员*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