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徽浩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22执5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安徽浩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之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浩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一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浩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