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申35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偏,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一审被告:安徽浩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县行政中心四号楼1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阮光水,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偏、一审被告安徽浩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3月5日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永会
审判员 张希宇
审判员 张华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永波
书记员陈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