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强昌学与某某付、安徽浩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2民初829号
原告:强昌学,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浩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6083576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晶晶,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昌学与被告***、安徽浩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昌学以其与被告达成协议,扣除代垫全部赔偿款外,被告实际退还原告保证金40000元后,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纠纷,且被告已按约退还保证金40000元为由,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昌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昌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强昌学负担。
审判员俞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