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08民初1770号
原告:***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众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芜湖东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众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芜湖东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东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东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6元,由原告芜湖东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