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702执3378号
申请执行人XXX,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福建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江南乡已古村文胜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641418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江县。
关于XXX申请执行福建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407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407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