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2执17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连江县江南乡己古村文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连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连**(2016)194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7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案申请执行人黄东、***、***、***、***、***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六案,申请执行标的均为29700元,执行案号为(2020)闽0122执1786号、1789号、1784号、1788号、1783号,本院依法裁定并入本案一并执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