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424民初411号
原告:***,女。
被告:福建立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家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中,宁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福建立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经友好协商,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吴美慧
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
人民陪审员 林以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