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立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424民初411号

原告:***,女。

被告:福建立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家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中,宁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福建立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经友好协商,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吴美慧

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

人民陪审员  林以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