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1民初2604号
原告:大连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连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永丰村。
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021184252
法定代表人:成世弟,经理。
被告:***,男,1946年01月14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告:***,女,1945年06月24日,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告:胡光华,男,1974年05月19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原告大连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光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撒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本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