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02民初696号
原告:合肥恒大江海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沪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成,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安丰镇人,合肥恒大江海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合肥恒大江海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
被告:同煤浙能麻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经济开发区红旗牧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合肥恒大江海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同煤浙能麻家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合肥恒大江海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恒大江海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恒大江海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合肥恒大江海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