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125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恒大江海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泸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庆龙,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成,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华安母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穆宏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建伟,男,1991年2月11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合肥恒大江海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11民终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合肥恒大江海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50000元,并从2019年2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并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64元,申请执行费51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另案冻结;
3、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19日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单位属于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独资控股企业,而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鸿志,被执行人单位名下财产因涉嫌以为陈鸿志为首黑社性质组织非法所得已被7.14专案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致敏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王庆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胡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