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2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丽水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练志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丽水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邬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颜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