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02财保245号
申请人:***,男,土家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申请人: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所住地丽水市老竹镇28号办公楼2层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9350259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田小勇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叶某、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人民币82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尚阳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一无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