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02民初623号
原告:丽水市莲都区瑞平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海潮花园29幢3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FWE8B85。
经营者:黄南平,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老竹镇前街28号办公楼2层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9350259A。
法定代表人:卢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皓竸、邱佳佳。
第三人:吴忠航,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丽水市莲都区瑞平五金经营部与被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丽水市莲都区瑞平五金经营部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莲都区瑞平五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丽水市莲都区瑞平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王 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许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