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6639号之一
原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老竹镇前街28号办公楼2层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9350259A。
法定代表人:卢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璐,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葛晋,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欢
人民陪审员刘坤荣
人民陪审员张晶
二○二二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黄晶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