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02民初1134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老竹镇前街28号办公楼2层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9350259A。

法定代表人:卢江。

委托代理人:颜皓竸,男。

第三人:吴忠航,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吴忠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邬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周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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