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02民初1045号
原告:***,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老竹镇前街**办公楼**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9350259A。
法定代表人:卢江。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2501589039265L。
负责人:瞿宗囡。
第三人:吴忠航,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诸暨市,现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与被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第三人吴忠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玲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麻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