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2973号
原告:**,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老竹镇前街28号办公楼2层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9350259A。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14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2501589039265L。
法定代表人:瞿宗囡。
第三人:**航,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诉被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第三人**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钟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