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航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102民初6209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航,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老竹镇前街28号办公楼2层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935025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航、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砂石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被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系案涉水南垃圾中转站项目工程的承包人,我方已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航,原告主张的砂石料买卖是与被告**航之间发生,与我公司没有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对被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航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航系水南垃圾中转站项目工程的实际承包人,2020年3月起,被告**航陆续向原告购买砂石料,共计人民币210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航支付货款110000元,尚欠100000元。为此,被告**航以水南垃圾中转站工程承包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上述欠款。欠条出具后,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航为其承建的工程向原告购买砂石料,并对欠付的砂石料款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航作为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主张的砂石料买卖合同的相对人系被告**航,其要求被告丽水华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请及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付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