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异163号
案外人:黄骅市坤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三木乡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53341593Y。
法定代表人:杨国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丕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师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进,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205国道西中心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9656248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现羁押于沧州市监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骅市坤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对(2021)冀0983执2343号之三执行裁定划拨的执行标的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黄骅市坤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2021年9月14日,法院从被执行人海茏公司沧州临港分公司的监管账户上扣划了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参照最高法院有关案例精神,案外人认为法院从上述监管账户扣划1000万元人民币的执行行为违法,严重侵犯了我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应优先受偿的已到期债权,请求法院将错误扣划的1000万元人民币返回监管账户,并在资金返还至监管账户前,不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一、法院的扣划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从监管账户中获得阶段性工程款的权利。依据相关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纳入监管账户,且预售人必须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用于预售项目的土地费用、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用、法定税费、行政事业收费及本项目银行贷款偿还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案外人作为建筑施工单位,被执行人公司应向监管部门申请从监管账户中支取阶段性工程施工费用,并由监管机关向我公司按时足额拨付,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本案中海棠花园项目总工程造价为386441581.23元(见证据一)截止至2021年9月16日,案外人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255466495.5元(见证据二、三),扣减掉被执行人公司已向我公司支付的160500000元工程建设款,被执行人公司还应向我公司支付225941581.23元才能保证工程顺利完工交房。根据(2021)冀0983执23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见证据四),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公司监管账户中8000万元资金,综上,8000万元资金尚不足以支付案外人9000余万元阶段性工程款,更不用提完工交房共需支付2.2亿余元总工程款,法院又依据(2021)冀0983执2343号之三裁定,从监管账户中直接扣划了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公司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行为,严重侵害了案外人从监管账户中获得阶段性工程款的权利。二、案外人对监管账户中被扣划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无权申请从监管账户中执行该款项。法院在案外人尚未实现优先债权的情况下,直接扣划监管账户中款项用于实现一般债权人债权的执行行为违法。三、法院的扣划行为超越了司法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边界,给行政监管和案外人带来侵害。四、法院对监管账户内资金的执行与扣划行为,违反了善意执行理念,损害了案外人及小业主等群体的利益,危机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综上,法院在涉案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尚不足以支付我公司工程相关建设款的情况下,直接冻结并扣划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偿还一般债务的错误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与最高法实践确认的保护案外人优先债权的原则。请求法院将扣划的1000万元监管账户资金返还监管账户,请求将违法扣划资金返还监管账户前,不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案外人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一份《海棠花园工程总造价》预算书一份、提供一份《海棠花园已完工程造价》预算书一份、提供一份《海棠花园项目阶段性施工进度说明》、提供一份(2016)最高法执复33号执行裁定书、提供一份(2018)最高法执监105号执行裁定书、提供一份(2020)川执复397号执行裁定书、提供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冀民终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变更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初59号民事判决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收益、利润款人民币7000万元,并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冀0983执23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临港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捷支行账号13×××90_1的存款80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冀0983执234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2021)冀0983执23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十八行“800000000”补正为“80000000”。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黄骅市坤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对(2021)冀0983执2343号、2343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的执行标的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冀0983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黄骅市坤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冀0983执234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南皮支行账号10×××92CNY0的存款6399.84元、在华夏银行黄骅支行账号15×××80的存款5539.51元、在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河支行账号62×××24的存款1812.23元。划拨被执行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账号53×××07的存款73221.06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账号91×××90的存款10116.82元。划拨被执行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临港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捷支行账号13×××90_1的存款1000000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第十五条:……。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已于2021年7月10日对涉案银行账户的执行标的提出过执行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案外人并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裁定已生效。本案中案外人再次对涉案银行账户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依据法律规定,应驳回其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黄骅市坤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志政
人民陪审员 刘宝新
人民陪审员 贾启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