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财保567号
申请人:***,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旗,黄骅市新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黄骅市坤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中心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53341593Y。
法定代表人:杨国辉,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坤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黄骅市坤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6325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3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