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某某与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韶关市国土资源技术中心、韶关市房产测绘管理所、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粤02行终9号
上诉人刘海娟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原审第三人韶关市××××××××、韶关市房产测绘管理所、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公司)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3行初2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韶关市×××××××答辩称:粤(2016)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004608号《不动产权证书》所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分摊面积与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一致,不存在登记错误。一审法院认为韶关市×××××××颁发该证的行为合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刘海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刘海娟与金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以房屋登记为准为由,驳回刘海娟的诉讼请求,并提醒刘海娟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产权登记,才能达到主张民事权利的目的。现在行政案件一审法院判决书却又称房屋面积减少,涉及买卖合同以民事纠纷解决。由于无法撤销房产登记,登记面积与合同一致,民事无法判决。而行政又对房产登记数据违法来源不予审查。二、韶关市×××××××采信的房产登记测绘数据违法。行政案件依法由被告举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韶关市×××××××采信韶关市××××××××转绘韶关市房地产测绘管理所的测绘数据,而在庭审中韶关市××××××××及韶关市房地产测绘管理所均明确未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测绘,仅仅是根据图纸计算而来的,而金财公司亦明确委托测绘时涉案房屋并没有隔墙。因此测绘数据违背了《测绘法》及《房产测量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现场测绘、取点核查等)。三、涉案的房屋长度缺陷的围墙属于外围的范围,并不是间隔墙。隔墙是在范围内,范围外的是属于四至界线的墙体。所以不管是金财公司或者国土资源中心或者房产测绘师,测绘时没有内空的墙。本案的墙体往里面缩了1米。租赁是在2013-2016年,如果按照金财公司认为的问题,那么要在2016年之后就要回复原状。刘海娟的起诉是在2017年,刘海娟主张权利之前租赁完成之后也没有任何人恢复原状。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3行初286号行政判决,改判支持刘海娟的诉讼请求。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韶关市×××××××承担。
原审第三人韶关市××××××××答辩称:韶关市××××××××已进行首次确权登记测绘和现场测绘,并提交测绘成果。至于刘海娟所说的隔墙问题,在整个项目中属于内部结构,这个位置是项目的一部分,不存在界限问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韶关市房产测绘管理所答辩称:本案审理的是韶关市×××××××行为的合法性,韶关市房产测绘管理所既不是房屋登记部门,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房屋登记行政登记”利害关系人。韶关市房产测绘管理所不应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审第三人金财公司答辩称:关于隔墙测绘的问题,认同韶关市××××××××的观点。关于委托期问题,在2016年9月30日,委托期满后金财公司问过刘海娟,刘海娟以面积不符的原因要求退回涉案商铺。直到2017年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2018年初金财公司先后2次委托施工队对涉案房屋进行恢复原状处理。但是刘海娟到现场阻止且有派出所出警记录,不存在金财公司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况。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金财公司(出卖人)与刘海娟(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金财公司将其出让取得的位于韶关市浈江区××××××××××××××××××××预售商品房(用途为商业营业用房)出卖给刘海娟,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4.6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7.76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6.88平方米,层高4.5米。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40910.57元,总金额317466元。刘海娟已于当日付清全部房款317466元。金财公司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交付刘海娟使用。 2013年1月30日,刘海娟(甲方)与韶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百年东街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韶关市××××××××××××××××××商铺委托乙方统一经营管理,委托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共三年。 2016年9月24日,金财公司委托韶关市××××××××为其“百年东街”项目B幢出具权籍调查报告,称由于“百年东街”B幢为纯商业项目,已出租商铺无法按规划图纸的标示砌墙,同时因招商需要,部分商铺为大开间未砌隔断墙体,所以要求韶关市××××××××按规划图纸标示,结合现场情况为该项目出具权籍调查报告。 2016年9月30日,韶关市××××××××作出韶关市浈江区×××××××××××××××××商铺的《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该《房产分户图》记载“建筑面积:14.67㎡,专有建筑面积:7.77㎡,分摊建筑面积:6.9㎡,长:5.55米,宽1.4米。” 金财公司向韶关市×××××××申请对韶关市浈江区×××××××××产进行登记,为此提交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百年东街B组团二层平面图》、《竣工验收备案表》、《宗地图》、《房产示意图》、《房产分户图》、《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登记簿》等资料。2016年11月23日,韶关市×××××××颁发粤(2016)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004608号《不动产权证》给金财公司,该证记载“权利人:金财公司,坐落:韶关市浈江区×××××××××××××××××,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商业服务,建筑面积:14.67㎡,分摊面积:6.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49年12月14日止。” 2018年4月24日,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刘海娟反映购买韶关市浈江区××××××××××××××××××商铺面积存在差异作出《刘海娟信访件的回复》,内容有“我局测绘所受金财公司委托对百年东街项目B幢进行分户测绘,在测绘过程中,就当时商铺分户、分隔状况与规划设计差异的情况,金财公司说明其与各购房人均签有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在委托管理期内由金财公司对百年东街统一全权经营管理,当前的商铺分户、分隔状况只是用于商业委托经营期,委托期满且购房人要求将根据规划设计对商铺间隔进行恢复。我局测绘所根据金财公司提交的规划设计及分户分隔说明进行测绘,并出具了百年东街B幢房屋测绘报告,用于确认百年东街B幢各单元商铺的权属范围和面积。您所述商铺现状尺寸及面积与登记备案结果差异大,是由于目前金财公司还未按合同约定依规划设计对商铺的间隔进行恢复,您可就此向金财公司进一步了解和协商。” 2019年4月16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2行终43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刘海娟称粤(2016)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004608号《不动产权证》上测绘的数据错误,要求重新测绘并更正登记,应依照法律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刘海娟未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职,便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粤(2016)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004608号《不动产权证》证载数据违法,重新对涉案商铺面积进行测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裁定驳回刘海娟的起诉。 2019年6月26日,韶关市×××××××向刘海娟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内容有“权利人:刘海娟,坐落:浈江区东堤北路百年东街B幢B3座2层028号,房屋建筑面积:14.64平方米。” 2019年7月30日,刘海娟向韶关市×××××××提交《更正登记申请书》,称其向金财公司购买的韶关市浈江区××××××××××××××××××商铺的实际面积比规划长度缩小了1米,即长为4.5米,原为5.5米,套内面积仅为6.34平方米,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少约1.4平方米。从而要求韶关市×××××××重新丈量该商铺面积,在法定期限内对(2016)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004608号《不动产权证》中的面积登记作出更正登记。 2019年8月2日,韶关市×××××××作出《关于刘海娟〈更正登记申请〉的回复》,内容有“一、韶关市浈江区×××××××××××××××××已办理了商品房首次登记,权属人是金财公司,建筑面积14.67平方米,套内面积7.77平方米,分摊面积6.9平方米。商品房首次登记是开发商申请提供的规划核准资料、测绘报告等资料为依据的,该产权不存在登记错误。二、经核查登记系统,没有查询到商品房转移登记的记录,目前权利人依旧是金财公司。更正登记由权利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2、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3、其他必要材料。你不符合该产权变更登记的适格主体。三、你反映的问题属于合同买卖纠纷的问题,建议您向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市住管局反映或者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戴秀珍于2019年8月12日代刘海娟签收该份回复,并于2019年8月13日将该份回复交至刘海娟。 2020年7月1日,刘海娟曾以韶关市×××××××和广东联合金地不动产评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一、确认韶关市×××××××作出的(2016)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004608号不动产权证上所测绘的数据违法,撤销韶关市×××××××作出的(2016)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004608号不动产权证;二、确认广东联合金地不动产评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作出的(2016)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004608号不动产权证上的房产分户图测绘数据违法,广东联合金地不动产评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对涉案房屋的面积进行重新测绘;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韶关市×××××××和广东联合金地不动产评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后刘海娟向一审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2020年8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粤0203行初191号行政裁定,裁定准许刘海娟撤回起诉。 2020年9月30日,刘海娟再次以韶关市×××××××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一、确认韶关市×××××××作出的粤(2016)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004608号《不动产权证》所测绘的数据违法,韶关市×××××××应撤销该《不动产权证》。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韶关市×××××××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韶关市×××××××颁发粤(2016)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004608号《不动产权证》给金财公司合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的规定,金财公司向韶关市×××××××申请对韶关市浈江区×××××××××产进行首次登记,为此提交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百年东街B组团二层平面图》、《竣工验收备案表》、《宗地图》、《房产示意图》、《房产分户图》、《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登记簿》等资料。韶关市×××××××经审核,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规定,于2016年11月23日向金财公司颁发粤(2016)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004608号《不动产权证》,该证记载“权利人:金财公司,坐落:韶关市浈江区×××××××××××××××××,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商业服务,建筑面积:14.67㎡,分摊面积:6.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49年12月14日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关于粤(2016)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004608号《不动产权证》记载的韶关市浈江区×××××××××××××××××商铺的建筑面积14.67㎡,分摊面积6.9㎡的来源问题。该面积来源于金财公司委托韶关市××××××××为其“百年东街”项目B幢出具权籍调查报告,称由于“百年东街”B幢为纯商业项目,已出租商铺无法按规划图纸的标示砌墙,同时因招商需要,部分商铺为大开间未砌隔断墙体,所以要求韶关市××××××××按规划图纸标示,结合现场情况为该项目出具权籍调查报告。为此,韶关市××××××××利用测绘仪器进行实地测绘后,作出韶关市浈江区×××××××××××××××××商铺的《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该商铺的《房产分户图》记载“建筑面积:14.67㎡,专有建筑面积:7.77㎡,分摊建筑面积:6.9㎡,长5.55米,宽1.4米。”因此,粤(2016)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004608号《不动产权证》记载的韶关市浈江区×××××××××××××××××商铺的建筑面积14.67㎡,分摊面积6.9㎡,与韶关市××××××××测绘的该商铺《房产分户图》的建筑面积一致。至于刘海娟称商铺的实际套内面积仅为6.34平方米(因长为4.5米,而非规划的5.55米),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1.4平方米。刘海娟可通过要求金财公司补齐套内面积、退还多付购房款项或者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解决。综上所述,韶关市×××××××颁发粤(2016)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004608号《不动产权证》给金财公司,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刘海娟请求撤销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刘海娟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上述规定,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存在其他中止、中断情形。本案刘海娟于2019年8月13日收到《关于刘海娟的回复》,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韶关市×××××××作出的(2016)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004608号《不动产权证》的数据和韶关市×××××××对其更正登记的申请不予同意。刘海娟于2020年9月3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的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韶关市×××××××作出的(2016)韶关市不动产权第0004608号《不动产权证》数据违法和撤销该不动产权证,已经超过了一年的起诉期限,且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另外,刘海娟曾于2020年7月1日就本案的诉讼请求向原审法院起诉,后又撤回起诉。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撤回起诉后又重新起诉,重新起诉时必须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且仍在法定期限内,鉴于本案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的规定,裁定驳回刘海娟的起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3行初28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刘海娟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依法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 靖 审 判 员  陈理广 审 判 员  邹征衡
法官助理  罗 艳 书 记 员  罗智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