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204民初13号
原告:韶关市佳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北路154号汇景苑D座首层物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海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百年东街1号A幢A1座4楼002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岱鹰,广东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东河浈江南路桥南西南角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欧锦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韶关市佳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居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海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佳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岱鹰、第三人金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围闭原告经营场地期间经营损失费278000元(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共计278天,按每天1000元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8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承租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百年东街AB广场全部围闭而导致原告无法经营,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以书面形式向被告送达了《关于AB广场场地围闭施工导致我司无法经营损失索赔函》,但被告并未停止侵害,继续造成原告无法经营,导致原告每天1000元经营损失,该损害行为直到2019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AL小火车、旋转木马场地租赁合同》原告将承租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百年东街AB广场及原告场地上的娱乐设施一并出租给被告。但至今,被告未对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围闭造成原告经营损失进行赔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海印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为了排除漏电隐患、进行维修维护等公共利益而对百年东街项目进行改造工程,并无侵害原告财产权益。2017年,百年东街业主金财公司便将百年东街项目委托答辩人经营管理。2018年5月开始,答辩人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发现B区水道与AB广场有渗水到地下停车场的隐患,尤其是AB广场下面既是整个百年东街的配电房,一旦发生渗水事故则后果严重。于是,答辩人便向金财公司提请对百年东街启动安全维修工程,排除渗水、维护强电线路防护等维护公共利益。于是答辩人在2018年5月14日正式发函给韶关市百年东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由韶关市百年东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知各租户配合答辩人进行工程改造。取得金财公司同意后,答辩人从2018年10月开始,陆续对百年东街项目进行安全维修工程,其中原告的租赁地址中的一部分就位于AB广场,属于重点整改区域。二、根据《AL小火车、旋转木马场地使用合同》第四条第五款约定:合同期间因政府行为、城市建设、公共利益等原因,资产确实无法继续提供乙方使用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迁离,但不负责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根据原告与金财公司签订的《AL小火车、旋转木马场地使用合同》第四条第五款约定:合同期间因政府行为、城市建设、公共利益等原因,资产确实无法继续提供乙方使用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迁离,但不负责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答辩人为了公共利益对百年东街广场进行排除安全隐患的维修维护工程,且维修方案取得了金财公司的同意才进行施工作业。在施工前三个月也通知了韶关市百年东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被告作为百年东街的商户也是维修维护工程的受益人。因此,答辩人无需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综上所述,答辩人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对百年东街进行维修维护,不存在侵害原告韶关市佳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权益的行为,也无需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恳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金财公司述称,其意见与被告一致。原告主张每天赔偿1000元无任何依据,原告并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佳居公司(使用方、乙方)与第三人金财公司(出租方、甲方)签订《AL小火车、旋转木马场地使用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浈江区百年东街A广场(祈福广场)的空地租给乙方用于停放小火车使用,小火车的行驶路线为东街A广场—东街D广场终点;将百年东街A、B组团之间广场空地(面积:497.76㎡)给乙方作为经营旋转木马等儿童游乐项目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小火车、旋转木马等确实不能正常使用且经双方确认后止;租金4000元/月,按月缴交,乙方需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的租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使用期间,甲方对乙方在该场地的经营活动享有管理权;合同期间因政府行为、城市建设、公共利益等原因,资产确实无法继续提供乙方使用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迁离,但不负责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用单位须对乙方投入的设备及其经营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则该补偿归属乙方。因百年东街实际使用情况发生变更,且金财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起委托海印公司对百年东街项目进行管理,2018年10月22日,佳居公司(乙方)与金财公司(甲方)签订《
另查明,2018年5月14日,被告海印公司向韶关市百年东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关于百年东街A、B停放及小火车的事宜》,载明其同意将A、B广场的空地给乙方用于临时停放小火车,乙方须按合同相关规定无条件配合其公司的工程改造。2018年11月25日,被告海印公司向第三人金财公司发了一份《关于百年东街AB区二期改造的函》,称其于2018年11月5日前拟对百年东街AB区二期进行改造,并将改造方案发给金财公司以作进一步磋商。2018年12月6日,金财公司向海印公司回复,称其原则上同意海印公司提出的改造方案。2018年12月15日,被告海印公司与广州翰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被告海印公司将韶关百年东街(A区)后部水道、二层外墙改造工程交由广州翰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21年12月30日,原告佳居公司以被告海印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将其承租的百年东街A、B广场进行围蔽施工造成其无法经营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海印公司赔偿损失(按每天1000元计算)。
上述事实有原告佳居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AL小火车、旋转木马场地使用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佳居公司主张因被告海印公司对其承租的百年东街A、B广场进行围蔽施工导致其无法经营,遂要求被告海印公司自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按每天1000元赔偿其经营损失278000元。被告海印公司则辩称其是基于排除漏电隐患等公共利益而对百年东街A、B广场进行改造,且《AL小火车、旋转木马场地使用合同》明确约定如因公共利益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在提前3个月通知迁离后不负责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故原告佳居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关于被告海印公司对韶关百年东街(A区)后部水道、二层外墙进行改造是否是基于公共利益,本院分析评判如下:百年东街是韶关市新开发的商业步行街,其中包括文化广场(含本案A、B广场)等,其毗邻市政府和浈江,属于人流密集区,不仅是承载有大量商铺的商业街,也是供市民日常休闲、散步的地方,且很多政府部门的大型活动亦会在该商业街举办,如该场所发生漏电或者外墙脱落等事件将会严重影响市民的安全,故本院对被告海印公司称其亦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韶关百年东街(A区)后部水道、二层外墙进行改造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原告佳居公司与第三人金财公司于2015年签订的《AL小火车、旋转木马场地使用合同》第四条第5项的约定,如因公共利益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金财公司在提前3个月通知迁离后不负责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本案中,金财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日委托海印公司对百年东街项目进行管理,且原告佳居公司与金财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签订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韶关市佳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原告韶关市佳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钟 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