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某某、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204民初1319号 原告:***,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东河浈江南路桥南西南角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欧锦梧。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杨,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以下简称“金财公司”)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金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70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韶关市浈江区五里××村××路××号××小区揽月阁XXXX房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781808元。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章第十一条,本房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交付,且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户主办理交付手续等相关事项,届时我们一直未收到被告延期交付通知以及收楼通知,直至其他户主投诉到12345后,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晚上21:41分收到次日即2021年3月31日可以收楼的短信,此房已逾期90天交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金财公司辩称,1、被告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履行交付商品房的义务属于不可抗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应当免除被告迟延交楼的违约责任。2020年春节期间全国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时间恰逢春节,导致很多春节返乡过节的农民工在春节后无法到岗上班,整个云峰诗意项目处于“停摆”状态,没有工人上班直接导致了工期的延误,进而影响了后期的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流程,所以才会出现被告逾期向原告交付商品房的情况。而且,从被告的提交的证据可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都有发文认可“受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工期延误必然导致竣工验收的交付延误。因此,就本案而言,我***交楼实属不可抗力,应当免除迟延交楼违约责任的承担。2、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理由中提及被告逾期交楼90天,但是诉讼请求主张的违约金并非逾期90天计算所得,不应支持。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体恤被告受新冠肺炎疫情所遭受的影响,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15日,被告(出卖人)金财公司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双方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韶关市浈江区五里××村××路××号××小区揽月阁xxxx房,房屋总价781808元。交楼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除不可抗力外,若出卖人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双方同意按如下处理:……。逾期在180日之内,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出卖人承担推延交楼违约金的总额(含利息)以不超过总房款的百分之一为限……” 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月24日,调整为二级响应;2020年5月9日零时起,调整为三级响应。 2021年3月30日,被告通知被告可于2021年3月31日收楼。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金财公司应否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原、被告于2019年2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新冠疫情对施工影响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一部分第4点“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的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商品房交付期限。因2020年1月23日晚,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2月24日调整为二级响应,至5月9日调整为三级响应,即一级响应期间共32天,二级响应期间共74天,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六条“对于将疫情或者防控措施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一般可以依据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的省级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的规定,应根据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来确定起止时间。虽然广东省于2020年2月24日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但考虑到楼盘施工工人返程需要一定时间,且返程后按照防疫规定至少需要隔离14天,同时因疫情管控,施工的建材、物料等亦会受到影响,上述因素对施工确实会造成实质影响,本院酌情在一级响应天数32天的基础上,酌情再顺延工期30天,共计62天。而合同约定交楼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遂应顺延至2021年3月3日。金财公司通知原告收房日为2021年3月31日,共逾期28天,仍然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金财公司应当按日向原告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因涉案房屋总价款为781808元,则金财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89元(781808元×0.0001×28天),对原告超出诉求部份,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89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17元,被告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天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