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03执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东河浈江南路桥南西南角**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本院在执行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03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及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2民终2238号民事判决书,***应向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12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实欠租金金额为基数按最高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租金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6元、执行费111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本院依法冻结了***名下的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本院*****名下银行账户有3632.89元,已全额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粤FN××**号及粤FU××**号汽车两辆,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该车因暂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本金77567.11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法律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艾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