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韶关市元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终1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东河浈江南路桥南西南角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元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七公里西侧内办公楼1层103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元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4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元开公司依据其与金财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签订的《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提起本案诉讼。从涉案合同内容可知,金财公司委托元开公司对云峰诗意地块拆迁项目红线范围内剩余的未拆迁旧建筑物提供拆迁服务,但根据2011年1月21日开始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规定可知,涉案合同签订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本案也无证据反映金财公司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前有取得云峰诗意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明确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金财公司与元开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有无得到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与授权,属于本案基本事实,将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审理结果,但一审法院未予查明。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金财公司与元开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的相关拆迁服务费及奖励金的条款是否有效,也有待进一步的审理查明。综上,因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本案宜作发回重审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4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6.47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瑜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