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某某、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18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东河浈江南路桥南西南角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2民终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认定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需以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为前提,是对条文的错误理解,裁判显失公平。本案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二)二审法院认定公摊面积减少未损害业主的利益是错误的理解。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组成。公摊面积是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公摊面积增加能增加房屋价值。(三)涉案房屋实际的计价面积为建筑面积,并非套内面积。虽然涉案合同约定的是按套内面积计价,但该计价方式是已经包含了公摊面积的建设费用。综上,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金财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涉案合同第四条约定,涉案商品房是按套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涉案合同第五条约定,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有差异的,如差异值超过±3%以上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经查,***所购两个商铺约定套内面积与房产证所载面积的差异百分比为0.1%和0.05%,差异值并未超过±3%。***以涉案商品房面积差异值超过±3%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由金财公司向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办证费用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一、二审法院对***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