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2民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东河浈江南路桥南西南解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元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七公里西侧内办公楼1层103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简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元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4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上诉人元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财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金财公司向元开公司支付剩余的拆迁服务费58584.29元;2.其余判项予以维持;3.相应调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比例,二审诉讼费用由元开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金财公司没有取得云峰诗意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也没证据证明金财公司的拆迁行为得到了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与授权,所以,对于金财公司和元开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效力待定,根据金财公司一审补充提交的“交易方案”关于拆迁工作的部分内容,在第十三条规定交地方式为:“按现状将成交地块移交竞得人”、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由竞得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金财公司竞得该地块后,由金财公司作为拆迁负责人,进行红线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但是,也并不代表不需要申请相应的拆迁许可证。尤其是“奖励金”条款的效力,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的规定相违背,因此,金财公司认为奖励金条款属于无效约定。而且一审判决支持的计算方式所得的金额畸高,也不符合该条例的精神,二审应予改判。同时,金财公司就该约定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诉,尚未判决。二、即使《委托拆迁合同书》有效,元开公司也不符合约定的领取“节省奖励金”的条件,根据《委托拆迁合同书》约定,金财公司认为,元开公司只有在完成全部征拆工作且经金财公司确认,确实达到“节省”的目的后,才符合领取奖励金的条件。对于拆迁服务的奖励金的计算方式,应当通过《委托拆迁合同书》第七条进行综合理解,结合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第6项:“其余拆迁服务费及奖励金在元开公司完成全部征拆工作并将征拆资料全部移交给金财公司后,根据实际征拆补偿总金额和元开公司的中标费率按实际结算”及第(二)款:“若元开公司动迁工作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符合或优于以下本合同约定及金财公司的目标要求,经金财公司确认后,给予元开公司奖励,奖励条件如下:1.节省补偿款奖励:以2400万元拆迁补偿费用为基数,按所节约征拆补偿总金额的20%作为奖励金(采用实物补偿的按补偿面积及货币补偿标准单价折算补偿金额)。2.实物安置奖励:被征收人的补偿采用金财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实物安置补偿的,按实际补偿面积计取每平方米100元作为奖励金”的约定进行综合理解。首先,领取拆迁奖励需要同时满足“完成全部征拆工作”、“符合或优于金财公司的目标要求”、“经金财公司确认后”的条件,在本次拆迁工作中,元开公司均没有满足上述条件。而且,这里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节省补偿款奖励”里的“节省”二字,元开公司只有在协助金财公司达到节省的目的,才符合申领的条件,而本案中,从元开公司已完成数据可见,元开公司已完成的拆迁建筑面积为2066.02㎡,所对应的实际拆迁费用为10926360元,元开公司的实际拆迁的价格均价为5288.6元/㎡。从金财公司在一审时已提交的证据“韶关市浈江区市容市貌整体提升项目(北伐纪念馆两侧节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可见,该方案所针对的房屋征收范围与本案拆迁范围属于同地段,从该方案第五条第(三)项可见,对于框架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为4400元/㎡,与元开公司实际拆迁的价格均价5288.6元/㎡相比,一目了然,元开公司并未协助金财公司达到节省的目的,根本不符合领取“节省补偿款奖励”的条件。三、一审判决中未按相关文件精神考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区别,“节省补偿款奖励”计算错误。一审判决认定的“节省补偿款奖励”计算方式为:(总预算/总拆迁面积×实际拆迁面积-货币补偿实际发生额实物补偿折算货币)×20%,即按(2400万元/4500㎡×2720.72㎡-10926360.74元)×20%=716647.8元计算出来的,但是,此处的“实际拆迁面积”2720.72㎡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面积,其中包括建筑物面积2066.02㎡,构筑物面积(包括铁皮瓦棚、红砖铁皮顶房、无围护铁皮顶棚等)654.7㎡,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韶府办[2016]76号)精神,该部分构筑物内容的补偿标准为180元/㎡-400元/㎡不等,而实际补偿款也是按此标准。但是一审判决却将构筑物与建筑物一视同仁的进行计算“节省补偿款奖励”,若按构筑物实际补偿均价290元/㎡计算,单单654.7㎡构筑物计算节省补偿高达330万元(2400万元/4500㎡-290元/㎡)×654.7㎡=3301870.3元),换言之,2066.02㎡建筑物的补偿是没有“节省”,因此一审判决是不合理的。一审判决认定的拆迁服务费333254元,而“节省补偿款奖励”为716647.8元,根据交易习惯、正常逻辑而言,显然违背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市场现状。四、除“节省补偿款奖励”外,本案剩余的拆迁服务费58584.29元的计算方式如下:已完成部分的拆迁服务费333254元,实物安置奖励金52695元,补偿服务费100000元,共计468949元,扣减金财公司已支付的费用410364.71元,尚余58584.29元需支付。综上所述,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金财公司的上诉请求。
元开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金财公司的上诉请求。
元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财公司支付元开公司拆迁服务费合计3210810.4元,其中包括:拆迁服务费(已完成部分)333254元、节省补偿款奖励金2614727.85元、实物安置奖励金52695元、拆迁服务费(按进度完成部分)210133.55元;2.判令金财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7年12月13日,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方案》决定委托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对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良村公路北侧原粤北印刷厂及周边地块(宗地编号:2××7-A-09)进行网上交易(出让)。方案第三条确定竞买人资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十三条交地方式:竞得人在交齐全部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后,由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按现状将成交地块移交竞得人使用。第十四条其他条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由竞得人负责。此后,金财公司竞买到该地块,并于2019年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将韶关市云峰诗意拆迁服务项目交给元开公司。2019年11月21日,金财公司(甲方)与元开公司(乙方)签订《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合同约定:根据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一、项目名称及编号。1.项目名称: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2.项目编号:GDJDSG2019GZ0301。二、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柒拾叁万贰仟元整(¥732000.00元,含税)。三、服务范围。云峰诗意地块拆迁项目红线范围内剩余的未拆迁旧建筑物,拆迁建筑面积约4500㎡,具体拆迁范围按金财公司要求。四、服务内容及要求:1.服务内容:核查建(构)筑物权属及房地产查档、编制及执行房屋征收的实施操作方案、房屋征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建(构)筑物、附着物、清表后垃圾清运、负责临时围挡建设、协助金财公司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助金财公司办理结算等服务。本次征拆范围内管线迁移、绿化迁移等其它工程,由金财公司另行委托并承担相关费用。2.元开公司负责按照金财公司的委托开展依法依规实施委托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动迁及征收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核查建(构)筑物权属及房地产查档;(2)制定及执行征收补偿方案;(3)配合评估机构装修价值的评估工作(若金财公司要求);(4)提供且核实被征收房屋、建(构)筑物及装修的测量(测绘)真实有效数据;(5)汇总计算被征收建(构)筑物的征收补偿数据和补偿金额;(6)依据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置换、货币补偿等工作,并协助金财公司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书;(7)完善征收程序所需相关资料;(8)按金财公司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征收资料的整理及一户一档材料;(9)定期配合金财公司发放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10)协助办理被征收人有效证件移交、注销等相关手续;(11)对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及建(构)筑物的腾空进行监管催办,负责拆除被征收房屋、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拆除、清表后垃圾清运、修建临时围挡等。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元开公司负责。(12)同时协助金财公司但不限于:协助被征收人寻找临迁房源、办理承租手续等。3.其它要求:(1)元开公司应当配合金财公司,完成其他与委托业务相关的工作。(2)元开公司必须提供对征收安置工作的重点、要点分析及相对应的解决方法、措施。(3)元开公司必须保证按期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措施。(4)元开公司须保证安排二组以上人员负责该项目相关的协调工作(每组不得少于3人)及房屋、建(构)筑物、附着物面积及附着物数量等内容清点核实登记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元开公司负责。(5)元开公司必须提供做好被征收户的矛盾化解和维稳工作,不得出现被征收人非法越级上访的现象。若因元开公司工作失误造成群体上访,金财公司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失向元开公司追偿。(6)元开公司在协议执行期内接到金财公司通知后,须在8小时内做出响应并安排人员协调处理。(7)房屋征收地块的移交应由元开公司、金财公司双方共同办理移交签认书,并相互确认盖章。(8)元开公司需配合金财公司做好房源资金核销、办理接撤管等手续。(9)元开公司应为金财公司保守商业秘密并妥善保管因工作关系知悉、获得的金财公司的一切信息、文件、资料等。如元开公司违反本款规定,金财公司应赔偿由此给金财公司造成的损失。(10)元开公司应妥善保管金财公司提供的相关拆迁材料,若材料丢失,由此发生的责任及损失由元开公司承担。(11)拆迁结案后,元开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拆迁资料、档案,若非金财公司原因导致拆迁出现遗留问题的,由元开公司负责解决,金财公司配合。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元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制定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动迁、安置、补偿及该项目过程中相关的其他事项的工作计划,报金财公司批准后进行落实;2.依法实施征收工作,严格按照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商定征收补偿协议;3.元开公司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报金财公司审批同意后进行建筑面积和附属物的测量工作,所产生的测绘费用由元开公司承担;4.负责入户调查、登记、配合测绘公司测量被征收户建筑面积和附属物的测量工作,与权属人(单位)做好被征收房屋和构筑物的确权工作,并制定各被征收户的补偿费用统计表提交金财公司审核确认;5.负责妥善协调处理动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6.在规定的动迁期限内对“难拆户”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和采取相应措施;7.本合同签订后,如在征地范围内出现抢建、新建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农作物的情况,元开公司有义务制止和取证,并及时上报金财公司。六、征收工作完成日期与验收。1.服务期限:90日历天。(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办理结算结案止并完成全部房屋征收、建(构)筑物拆除及清表后垃圾清运);2.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征收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顺延;3.完成全部的拆迁工作,元开公司须将已具备结案条件的拆迁资料移交金财公司,并协助金财公司办理结案手续;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元开公司完成的拆迁量: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空房屋达到拆除要求、完成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拆除、场地清表后垃圾清运、场地已进行临时围蔽(场地指建筑物拆除现场,非金财公司地块红线。围蔽在验收后元开公司自行拆除,无需经由金财公司同意)、元开公司已将拆迁结案资料交予金财公司并经金财公司书面确认核实。七、拆迁服务费的支付、结算及奖惩约定:(一)拆迁服务费的支付。1.完成全部拆迁工作量的30%,支付拆迁服务合同价的15%;2.完成全部拆迁工作量的60%,支付拆迁服务合同价的15%;3.完成全部拆迁工作量的80%,支付拆迁服务合同价的15%:4.完成全部拆迁工作量的100%,支付拆迁服务合同价的35%;5.完成全部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拆除及清表后垃圾清运,支付拆迁服务费合同价的10%;6.其余拆迁服务费及奖励金在元开公司完成全部征拆工作并将拆迁资料全部移交给金财公司后,根据实际征拆补偿总金额和元开公司的中标费率按实际结算;7.金财公司每次支付给元开公司的费用,元开公司应在收款前向金财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8.拆迁工作量的界定:按实际总拆迁建筑的交付面积(签署并完成拆迁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计算。(二)拆迁服务的奖励约定。若元开公司动迁工作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符合或优于以下本合同约定及金财公司的目标要求,经金财公司确认后,给予元开公司奖励,奖励条件如下:1.节省补偿款奖励:以2400万元拆迁补偿费用为基数,按所节约征拆补偿总金额的20%作为奖励金(采用实物补偿的按补偿面积及货币补偿标准单价折算补偿金额)。2.实物安置奖励:被征收人的补偿采用金财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实物安置补偿的,按实际补偿面积计取每平方米100元作为奖励金。(三)拆迁服务的惩罚约定。1.若非不可抗拒原因,元开公司未按期完成拆迁工作的,每超过一天,按照拆迁服务合同价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补偿给金财公司,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30%。2.拆迁服务合同服务期满后三个月,由于元开公司原因,元开公司仍未完成拆迁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拆迁服务工作,金财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元开公司应承担拆迁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十一、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征收动迁工作错综复杂,不可预测,但双方都应信守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应承担适当的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如属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调解决。如属下列情形,按规定执行:1.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如因此造成对方损失,过失方应予以赔偿。2.因金财公司原因未及时拨付拆迁补偿款造成元开公司利益受损的,金财公司应予以赔偿。
上述合同签订后,元开公司依约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截止2020年1月10日,元开公司完成6套房屋的征收拆迁工作,拆迁建筑交付面积(建筑面积)2720.72㎡,实物安置面积为526.95㎡。元开公司、金财公司确认已完成的6套房屋的拆迁服务费为333254元。还有2户已完成签约但未发放补偿,2户已完成入户调查、测量、谈判等工作。
2020年3月19日,元开公司向金财公司发送《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工作联系函》,载有:尊敬的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领导:贵司委托我司的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我司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了全部的入户调查、测绘测量、数据固化等工作,并于2019年1月6日前完成7户(含***)的签约工作。其余***、***、***三户,贵司在2019年1月10日召集的云峰诗意拆迁工作会议时,考虑到地块边角利用价值不大,而且此三户和已签约的***房屋,按照项目征收方案合计资金约需一千万元。会议现场口头通知我司暂缓实施至今,一直未予书面明确,期间我司追问,贵司也仅口头通知“基本确定不要了”。现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期已至,造成我司工作被动,我公司员工工作安排也不方便。如果明确***、***、***、***四户房屋征收,贵司不再需要了。请向我司正式书面通知,以便于在近期完成已征收六户房屋拆除工作后,双方终止合同,进行结算。恳请贵司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2020年4月28日,金财公司向元开公司发送《关于云峰诗意拆迁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载有:韶关市元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贵公司2020年4月1日发来《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工作联系函》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一、请贵公司对已支付全部拆迁款的拆迁户***、***、***共三户拟拆除房屋尽快实施拆除工作。二、请贵公司暂时停止与***等四户拆迁户的谈判及签约工作,待市自然资源局正式答复有关问题后再行决定,暂缓时间预计3个月左右,因此而延误的工期与贵公司无关。三、考虑到贵公司经营困难,我公司酌情再支付部分服务费,具体数额通过总经办会议决定。
2020年7月22日,金财公司向元开公司发送《关于停止征收云峰诗意剩余4户旧房的函》,载有:韶关市元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我方委托贵公司实施的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因该地块规划调整的原因,现通知贵公司停止对***、***、***、***等共4户的征收工作。贵公司已完成红线范围内的6户,按照双方签订的《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进行结算,剩余的上述4户按照其完成工作所占比例进行结算。
元开公司完成征地拆迁建筑面积2720.72㎡,支付拆迁款10926360.74元(包括货币和实物安置折算成货币的金额),未完成1779.28㎡(其中2户已完成签约但未发放补偿,2户已完成入户调查、测量、谈判等工作)。双方因拆迁服务费的结算达不成一致意见,元开公司遂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金财公司支付元开公司拆迁服务费合计3210810.4元,其中包括:拆迁服务费(已完成部分)333254元、节省补偿款奖励金2614727.85元、实物安置奖励金52695元、拆迁服务费(按进度完成部分)210133.55元;2.判令金财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该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0)粤0204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韶关市元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拆迁服务费用792232.09元;二、驳回韶关市元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金财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粤02民终17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该院(2020)粤0204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并将案件发回该院重审,该院于2021年12月1日重新立案审理。
(2020)粤0204民初3240号案的诉讼过程中,金财公司确认《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是金财公司提供,同意拆迁服务费(已完成部分)按333254元、实物安置奖励金按52695元,并且同意补偿元开公司服务费10万元。关于节省补偿款奖励金计算方式为:(总预算/总拆迁面积×实际拆迁面积-货币补偿实际发生额实物补偿折算货币)×20%即(2400万元/4500㎡×2066.02㎡-8934040.74元-1992320元)×20%=18481.14元,金财公司认为实际拆迁“建筑面积”不应当包含构筑物面积,而元开公司认为实际拆迁“建筑面积”应当包含建筑物面积和构筑物面积。金财公司已支付给元开公司拆迁服务费等共计410364.71元,元开公司予以确认并同意在金财公司应支付的款项中扣减。
该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按照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方案》第十四条:“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由竞得人负责。”金财公司作为案涉地块的竞得人被授权处理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而金财公司在竞得案涉地块后于2019年与有拆迁资质的元开公司签订《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将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交由元开公司具体实施,双方签订的该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金财公司抗辩其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前未取得案涉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并以此主张其与元开公司在《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中约定的关于拆迁服务费及奖励金的条款的法律效力有待商榷。对此,该院认为,虽然金财公司在2××7年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并被授权对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但直至2019年才与元开公司签订《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将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交由元开公司具体实施,此时金财公司是否取得拆迁许可证并不影响案涉合同的效力,故对其该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关于元开公司主张的已完成部分的拆迁服务费333254元,实物安置奖励金52695元,金财公司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未完成部分的拆迁服务费的计算和节省补偿款奖励金的计算问题。现分述如下:
关于未完成部分的拆迁服务费的计算问题。本案中还有4户的征收工作未完成,原因是因金财公司通知元开公司停止征收工作而未完成,并且金财公司发函给元开公司,同意对剩余的上述4户按照元开公司完成工作所占比例进行结算。根据公平原则,综合金财公司所完成的工作量等情况,金财公司补偿元开公司10万元服务费较为妥当,该院予以照准。
关于节省补偿款奖励金的计算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以2400万元拆迁补偿费用为基数,按所节约征拆补偿总金额的20%作为节约奖励”,该项目因金财公司的原因未征拆完毕,金财公司提出以(总预算/总拆迁面积×实际拆迁面积-货币补偿实际发生额实物补偿折算货币)×20%来计算,该计算方式是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计算,结合了案件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也符合合同约定,该院予以采纳,按上述方式计算为:(2400万元/4500㎡×2720.72㎡-10926360.74元)×20%=716647.8元。金财公司在计算中将实际拆迁面积计为2066.02㎡有误,本案中实际拆迁建筑面积应为2720.72㎡,因《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约定的是拆迁“建筑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按照通常理解拆迁“建筑面积”是包含建筑物和构筑物面积。而且该《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是金财公司所提供,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金财公司认为实际拆迁建筑面积不应当包含构筑物面积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综上,金财公司应支付元开公司已完成部分的拆迁服务费333254元,实物安置奖励金52695元,补偿服务费10万元,节省补偿款奖励金716647.8元,共计1202596.8元,扣减金财公司已支付元开公司的410364.71元,金财公司尚应支付元开公司792232.09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1)粤0204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一、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韶关市元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拆迁服务费用792232.09元;二、驳回韶关市元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486元,由韶关市元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764元,由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11722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元开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21)粤0204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拟证明金财公司与元开公司关于节省补偿款奖励的约定是双方平等自愿订立的,不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情形,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金财公司另案起诉要求撤销该条款被法院依法驳回。
对于元开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外,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院就金财公司与元开公司拆迁的相关问题去函韶关市自然资源局,韶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6月1日作出《关于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韶关市元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相关情况的复函》,回复内容如下:1.金财公司系该案涉国有建设用地竞得人。根据原韶关市国土资源局2××7年7月31日《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方案》第十五条第一款及2010年6月28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补充条款约定明确:“该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由竞得人负责”,为此,金财公司在该征拆案涉云峰诗意地块拆迁项目过程中是受政府许可的拆迁实施主体。在《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中直接确认金财公司为征收人没有依据,但这仅仅是他们拆迁合同措词问题,并不能因此认定金财公司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人。在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方案》及与金财公司签订出让合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公布实施,因此不能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2.金财公司作为该案涉国有建设用地竞得人,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方案》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具备实施拆迁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在上述交易方案和出让合同未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前,金财公司实施拆迁工作具有依据,无需再办理其他手续。3.金财公司与元开公司于2019年签订的《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元开公司实为金财公司在实施该案涉地块征拆工作中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其双方该合同行为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但无需经我局同意或授权。4.元开公司负责协助开展建(构)筑物动迁及补偿安置事宜与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编号:2××7-A-09)出让交易无法律关系;元开公司作为金财公司在实施该案涉地块拆迁工作中被金财公司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其具体的法律地位应受其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5.《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并非由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因此不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款的约束。6.《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为元开公司与金财公司签订的民事合同,不涉及行政专款专用问题。由于属于民事合同,我局无权认定约定的拆迁服务费、实物安置奖励金、节省补偿款奖励是否违法。
还查明,金财公司就《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中第七条第(二)项第1点关于“节省补偿款奖励”的条款向一审法院提出了撤销之诉,一审法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1)粤0204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驳回金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将围绕金财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已完成部分的拆迁服务费333254元、实物安置奖励金52695元、补偿服务费100000元以及金财公司已付款的金额410364.71元,本院予以确认;针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的效力问题;二、元开公司是否符合领取“节省奖励金”的条件。
关于《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的效力问题。金财公司上诉认为金财公司未取得案涉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及金财公司的拆迁行为未得到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与授权,故案涉合同效力待定。对此,本院认为,根据韶关市自然资源局的回函显示,金财公司在征拆案涉云峰诗意地块拆迁项目过程中是受政府许可的拆迁实施主体,金财公司实施拆迁工作具有依据,无需再办理其他手续,而元开公司作为金财公司在实施该案涉地块征拆工作中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双方签订的《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属于民事合同范畴,无须征拆部门的许可同意。因此,基于《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金财公司对于《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效力提出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金财公司上诉还认为“奖励金”条款因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的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的问题。如前所述,金财公司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非系房屋征收部门,而元开公司仅是金财公司在实施该案涉地块征拆工作中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因此,奖励金条款的约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适用条件,金财公司以此为由认为该条款无效的理据也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元开公司是否符合领取“节省奖励金”的条件问题。金财公司上诉认为领取拆迁奖励需要同时满足“完成全部征拆工作”、“符合或优于金财公司的目标要求”、“经金财公司确认后”的条件,但元开公司均没有满足上述条件,故认为元开公司不符合领取奖励金的条件。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元开公司是否完成了全部拆迁工作的问题。《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第三条约定的服务范围为云峰诗意地块拆迁项目红线范围内剩余的未拆迁旧建筑物,拆迁建筑面积约4500㎡,具体拆迁范围按金财公司要求。而根据2020年7月22日金财公司向元开公司发送的《关于停止征收云峰诗意剩余4户旧房的函》显示,由于地块规划调整的原因,金财公司要求元开公司停止了部分拆迁工作。因此,元开公司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拆迁面积4500㎡,也是按照金财公司的要求,符合合同约定,故应认定元开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目标要求。其次,关于是否达到节省的目的。按照金财公司提出的计算方法,现元开公司所用的征拆费用为10926360.74元,而对于拆迁面积,金财公司虽然认为应对“实际拆迁面积”2720.72㎡中建筑物面积2066.02㎡以及构筑物面积(包括铁皮瓦棚、红砖铁皮顶房、无围护铁皮顶棚等)654.7㎡予以区分。但本院认为合同解释应贯彻体系解释原则,统观《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该合同对于拆迁面积并没有对建筑物面积及构筑物的面积进行区分,故一审法院在计算节省补偿款奖励时没有作区分并无不当。即元开公司实际拆迁的单价为4015.98元/㎡(10926360.74元÷2720.72㎡),相较于《云峰诗意地块拆迁服务项目委托拆迁合同书》约定的拆迁面积及拆迁补偿费用所计算的拆迁单价5333.33元/㎡(2400万元÷4500㎡),明显已达到节省的目的。一审法院认为元开公司符合领取“节省奖励金”的条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金财公司上诉还认为应按照其上诉提出的计算方法并比对“韶关市浈江区市容市貌整体提升项目(北伐纪念馆两侧节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案”的征收补偿标准来认定节省与否,双方对此并无明确约定且也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故本院对于金财公司提出的该节省比对方法不予采纳。第三,根据一审法院关于节省补偿款奖励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该计算公式对于实际拆迁面积也是有作考量的,故一审法院计算的节省补偿款奖励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金财公司尚欠元开公司792232.09元(已完成部分的拆迁服务费333254元+实物安置奖励金52695元+补偿服务费100000元+节省补偿款奖励金716647.8元-金财公司已付款410364.7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金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61元,由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