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204民初16号
原告:***,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韶关市浈江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73号1号楼自编2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东河浈江南路桥南西南角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公司)、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瑞华公司自法院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共人民币1174034元及利息(以11740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给原告***;2、判令被告金财公司在收取被告瑞华公司缴交的履约担保金和保证金以及应得的工程款中直接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174034元给原告***,两被告对支付工程款以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瑞华公司将承包被告金财公司座落韶关市浈江区良村公路北侧韶关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建筑物内外墙的涂料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概况:建筑面积约160万平方米,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双方约定:室内刮腻子7.5元平方米;公共部位乳胶漆15元平方米;外墙涂料21元平方米;楼梯脚线2.5元米;室内天花腻子7.5元平方米;景墙外墙涂料21元平方米;地下室刮腻子12元平方米等……2013年10月原告***组织班组人员对被告建筑物内外墙的涂料工程进行施工,2018年11月6日被告瑞华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一份《油漆工程补充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为了云峰诗意一期工程项目尽快完善,要求各分项施工班组组织施工人员复工,乙方施工班组在复工之日起要垫付生活费和材料费,直到本月完成的工程进度,在下月申报审批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乙方。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能够完成合同承包项目工程的作以下补充:一、复工后付款方式: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乙方复工后产生的工程进度按月申报,审批后进度款支付乙方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按合同85%支付)。二、工程验收: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后先自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部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组织甲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质量检查验收。三、工程结算:承包项目工程完工后,组织现场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四、委托支付:结算所欠乙方的工程款,甲方委托开发商(金财公司)支付,付款委托书甲乙双方和开发商(金财公司)各保留一份,乙方提供工人工资表作付款委托书附件,直接支付到工人账户上(广发银行卡)。五、付款方式:本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向开发商(金财公司)申请80%以后工程进度款,支付乙方工程款或在2019年8月至10月前支付乙方工程款。六、甲乙双方共同履行协议,若有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都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终止。工程完工后,2019年8月被告瑞华公司组织双方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进行结算,由***列出了结算书:《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项目结算书》,该结算书共两页纸,瑞华公司项目负责人***在结算书上签名确认,并交给原告***,叫***签名,***看完结算书后,同意该工程项目结算内容,并在结算书上签名确认(一式叁份),双方签完名后,***说:要把该结算书(一式叁份),全部寄回瑞华公司盖章,盖完章再给一份原告***,但被告瑞华公司至今没有将盖章的工程项目结算书给原告***,原告***曾多次找***,其现场管理人员说:瑞华公司曾派人来过施工现场,说瑞华公司对结算书工程项目有些数字要重新丈量计算,所以未将结算书给原告。被告瑞华公司拖欠工程款不付,以种种借口一拖再拖,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瑞华公司交出2019年8月与原告***双方签名确认的韶关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项目结算书,并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共人民币1174034元给原告***。为追讨工程款,原告***2021年11月29日曾书面致函给被告金财公司,请求建设单位(发包商)金财公司协助原告与被告瑞华公司商谈尽快解决支付工程款为盼,同年12月中旬原告再次前往金财公司,要求解决支付工程款问题,金财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言明:被告瑞华公司不愿意协商,建议原告***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综上所述,原告***已完成工程项目,该工程合计总金额3691114元,被告已支付2517080元给原告,被告现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174034元未付,起诉前原告多次催被告瑞华公司支付工程款未果,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瑞华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答辩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答辩人确认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2517080元,但答辩人与原告尚未完成结算,应当在结算后方能确认是否存在未付工程款。其次,原告提供的《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项目结算书》上并没有答辩人盖章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确认,且该结算书的计算单价与原告提供的《外墙涂料承包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的单价不一致,答辩人对该结算不予认可。最后,结算金额尚未确认,且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并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起算时间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原告主张答辩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金财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答辩人对剩余的承揽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1、瑞华建设公司系答辩人云峰诗意项目的承建方,因瑞华公司存在严重逾期完工交付的行为,至今答辩人与瑞华公司未进行工程量结算,答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超付了瑞华公司进度款,瑞华公司在答辩人处不存在“应得工程款”,原告主张答辩人从瑞华公司的“应得工程款”中支付其承揽费用没有依据。2、答辩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瑞华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内容答辩人不了解,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应当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力。且,根据答辩人与瑞华公司的协议书,项目施工过程中需支付的所有费用由瑞华公司承担。3、瑞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目的是担保瑞华建设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因瑞华公司存在迟延交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违约行为,造成了答辩人的巨大经济及声誉损失,履约保证金远不足以弥补其违约责任,答辩人将通过诉讼程序向瑞华公司进行追偿,故不存在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原告工程款的可能。4、因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或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事实,原告主张答辩人连带承担支付承揽费没有依据。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5月30日,金财公司(发包人)与瑞华公司(承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金财公司将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承包给瑞华公司施工。2014年4月5日,由瑞华公司成立的瑞华集团云峰诗意项目部(发包方、甲方、无法人资格)与***(承包方、乙方)签订了一份《外墙涂料承包合同》,主要约定:为加强项目管理,确保云峰诗意以及本工程《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承建的云峰诗意项目外墙涂料交于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结合本工程的实际,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第二条.承包方式、范围。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2.承包范围:云峰诗意一期工程建筑物内外墙的涂料。第七条.工程费用的结算和支付。1.单价按内墙7元/平米、外墙21元/平米:工作量由甲、乙及业主方现场实际丈量签字为准(以上价格已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第二条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机械、工器具、材料及本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承担的一切相关费用),为一次性性包干费用。2、费用支付:按每栋拆外架一半支付实际完成工作量50%的工程款,每栋拆完外架后支付实际完成工作量2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25%的工程款,5%质保金竣工验收后满一年七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第八条.甲方权利和义务。2.及时支付按合同应支付的劳务费用,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支付劳务费应在结算前通知乙方,双方协商解决。第十条.其他条款。4.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应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合同有关的内容对本合同有效。甲方处签名人为***,***在乙方处签名。***称***系代表瑞华公司与其签订上述《外墙涂料承包合同》,瑞华公司则不予认可,其主张***不是瑞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没有瑞华公司的授权,无权代表瑞华公司与***签订合同,但由于瑞华公司在组织复工时发现***的施工情况,故对***的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程费用的结算和支付予以认可。
2015年2月3日,瑞华公司出具《外墙涂料变更情况说明》,载明:“按建设单位的要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还未施工的外墙涂料改为白色釉面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沟通确定,外墙阳台、入户花园天花及侧梁部位、百叶窗部位、固定玻璃部位、装饰空洞部位及飘板底部位按图施工外墙涂料,其余改为白色釉面砖。油漆班组和工地签订的合同是11栋楼房的外墙涂料,现在外墙涂料该为白色釉面砖,油漆班组提出变更后要搞外墙涂料的部位都是有阴阳角的小面积,而大面积好做的墙体改为白色釉面砖要求加单价,经过双方协商后确定,考虑到大面积改为白色釉面砖,要搞外墙涂料部位的面积小阴阳角和线条又多施工难度大,所以凡是外墙涂料(乳胶漆)工程部位的按建施图的洞口尺寸(不扣除抹灰、铺砖和铝窗面积)面积收方作为结算平方量,施工单价还是按原合同价21元每平方米。工程完工后预算员按此凭据作为结算依据。”该《外墙涂料变更情况说明》落款处为“云峰诗意项目部”,并加盖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公章。瑞华公司表示对该《外墙涂料变更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2015年10月16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外墙涂料补充协议书》,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二、承包方式。1.室内腻子按原合同每平方米补0.5元/平方米计算。2.室内公共部位乳胶漆工程由乙方施工每平方米补7.5元/平方米计算。”原告***称***系代表瑞华公司与其签订《外墙涂料补充协议书》,瑞华公司则不予认可,其主张其未授权***代表公司签订协议、再分包的权限,***无权代表瑞华公司。
2017年5月3日,瑞华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地下室油漆承包合同》,载明:“为加强项目管理,确保云峰诗意以及本工程《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承建的云峰诗意项目地下室油漆工程交于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结合本工程的实际,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二条.承包方式、范围。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2、承包范围:云峰诗意一期工程建筑物地下室油漆。第五条.工程承包价格、承包内容和工程款支付。1、按综合单价12元/㎡计算:工作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实际丈量为准(以上价格已含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机械、工具器、住宿、材料及本合同中约定由乙方承担的一切相关费用),为一次性包干费用。2、以前施工班组施工不合格部位由乙方进行整改修复,费用由甲方(扣除以前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乙方,人工工资按250元/天结算,所产生人工工资和材料款甲方每月按时支付乙方。3、工程款支付:每月按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按工程量的95%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经甲方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三个月支付5%工程款,(结算付清工程款)。”***在甲方处签名并按捺指模,***在甲方处签名,并加盖了“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峰诗意项目专用章”。***在乙方处签名并按捺指模。***称***、***系代表瑞华公司与其签订《地下室油漆承包合同》,瑞华公司则不予认可,其主张“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峰诗意项目专用章”的印章并非瑞华公司的印章,瑞华公司未授权***、***代表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该两人无权代表瑞华公司。
2018年11月6日,被告瑞华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一份《油漆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甲方为了云峰诗意一期工程项目尽快完善,要求各分项施工班组组织施工人员复工,乙方施工班组在复工之日起要垫付生活费和材料费,直到本月完成的工程进度,在下月申报审批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乙方。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能够完成合同承包项目工程的作以下补充:一、复工后付款方式: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乙方复工后产生的工程进度按月申报,审批后进度款支付乙方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按合同85%支付)。二、工程验收: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后先自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部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组织甲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质量检查验收。三、工程结算:承包项目工程完工后,组织现场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四、委托支付:结算所欠乙方的工程款,甲方委托开发商(金财公司)支付,付款委托书甲乙双方和开发商(金财公司)各保留一份,乙方提供工人工资表作付款委托书附件,直接支付到工人账户上(广发银行卡)。五、付款方式:本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向开发商(金财公司)申请80%以后工程进度款,支付乙方工程款或在2019年8月至10月前支付乙方工程款。六、甲乙双方共同履行协议,若有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都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终止。***在甲方代表处签名并加盖瑞华公司公章,***在乙方处签名。瑞华公司对上述《油漆工程补充协议》的三性均予以认可。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一份《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项目结算书》,该结算书载明:“油漆班组:***,1、S3、4栋室内刮腻子12780平方米7.5元每平方米=95850元。2、S3、4栋公共部位乳胶漆4002.2平方米15元每平方米=60033元。3、S3、4栋外墙涂料20589平方米21元每平方米=432369元。4、S3、4栋楼梯脚线590米2.5元米=1475元。5、S5、6栋室内天花刮腻子19676平方米7.5元每平方米=147570元。6、S5、6栋公共部位乳胶漆8068.62平方米15元每平方米=121029.3元。7、S5、6栋外墙涂料12466.15平方米21元每平方米=261789.2元。8、S5、6栋楼梯脚线1736米2.5元每米=4340元。9、S7、8栋室内刮腻子19676平方米7.5元每平方米=147570元。10、S7、8栋公共部位乳胶漆8068.62平方米15元每平方米=121029.3元。11、S7、8栋外墙涂料14071.29平方米21元每平方米=295497.1元。12、S7、8栋楼梯脚线1736米2.5元每米=4340元。13、S9、10、11栋室内天花腻子22237平方米7.5元每平方米=166777.5元。14、S9、10、11栋公共部位乳胶漆11561.16平方米15元每平方米=173417.4元。15、S9、10、11栋外墙涂料15554.9平方米21元每平方米=326652.9元。16、S9、10、11栋楼梯脚线2573米2.5元每米=6432.5元。17、S16栋室内天花刮腻子11947平方米7.5元每平方米=89602.5元。18、S16栋公共部位乳胶漆4434平方米15元每平方米=66510元。19、S16栋外墙涂料8566.34平方米21元每平方米=179893.1元。20、S16栋楼梯脚线961米2.5元每米=2402.5元。21、S17栋室内天花刮腻子9958平方米7.5元每平方米=74685元。22、S17栋公共部位乳胶漆3747.6平方米15元每平方米=56214元。23、S17栋外墙涂料7110.56平方米21元每平方米=149321.8元。24、S17栋楼梯脚线806米2.5元每米=2015元。25、门卫室室内天花刮腻子108平方米7.5元每平方米=810元。26、门卫室外墙涂料72平方米21元每平方米=1512元。27、S3、4栋首层售楼部大门增加景墙外墙涂料186平方米21元梅平方米=3906元。28、地下室刮腻子48820平方米12元梅平方米=585840元。29、地下室S3、4、7、8栋刮腻子整改(含材料委托支付)32279元。30、地下室坡道1入口改外墙涂料346.4平方米21元每平方米=7274元。31、S3、4、7、8栋方通花格刷漆36408元。32、S3、4、7、8栋售楼部、样板房及其他部位整改做时工9700元。33、地下室刮腻子整改(前班组施工不合格部位)和消防风机为安装拆墙安装后时工完成56天250元每天=14000元。34、油漆班组切割地下室墙面螺丝杆及部分墙面修补后刮腻子补4000元。本项目工程合计总金额:叁佰陆拾玖万壹仟壹佰壹拾肆元整(3691114元),本项目工程总借支金额:贰佰伍拾壹万柒仟零捌拾元整(2517080元),本项目工程实际欠付金额:壹佰壹拾柒万肆仟零叁拾肆元整(1174034元)。”2021年12月31日,备注为“***,瑞华公司云峰诗意总负责人”的用户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上述《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项目结算书》,原告***称其于2013年10月进场施工,于2019年8月左右完工,其完工后瑞华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对其工程组织了结算,瑞华公司现场负责人将上述结算书交给***后,***在结算书上签名,并将结算书交由瑞华公司盖章,后瑞华公司未将盖章的结算书给原告。瑞华公司认为上述《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项目结算书》没有瑞华公司盖章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确认,且该结算书的计算单价与***提供的《外墙涂料承包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的单价不一致,故对该结算不予认可,但认可瑞华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2517080元。
另,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云峰诗意油漆(***)借支》,主张瑞华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合计2517080元,包括由金财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支付的30000元、于2016年12月15日支付的68000元、于2017年1月24日支付的120000元。金财公司则主张其与原告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为此,金财公司提交了《结算业务申请书》《付款申请书》,其中2017年1月10日《付款申请书》载明:“根据项目推进的需要,配合S3、4、7、8栋验收前收尾及配合完善验收工作,兹有瑞华公司向金财公司申请支付油漆班组S7、8栋公共部分乳胶漆工资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付至以下账户:收款单位:瑞华公司,开户银行:建行广州白云支行,收款账户:44001491********。”瑞华公司在申请单位处加盖公章。金财公司还提交了一份《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涂料班组)工资数额确认表》,载明报审单位为瑞华公司,***在瑞华公司处签名,拟证明金财公司系按照瑞华公司的申请将工程款支付至***、***、***、***、***的账户中,代瑞华公司发放工资。
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对***油漆班组施工的位于韶关市浈江区良村公路北侧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建筑物内外墙涂料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摇珠确定并委托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2年10月21日,该公司作出《关于(2022)粤0204民初16号案件的退案函》,载明因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涉案工程各方当事人现场实际丈量签字的工程量以及案涉工程实际实施范围对应的施工图纸(纸质版和CAD版本),导致鉴定工作未能继续开展,故申请退出该案鉴定工作。2022年11月2日,金财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CAD版施工图纸》,本院遂致函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询问其依据现有材料能否继续受理本案鉴定,该鉴定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复函本院,要求各方当事人明确涉案工程中***具体的实施范围,是否同意现场无法测量的工程量部分以施工图为准等。瑞华公司回复称:案涉项目的油漆工程在***施工前已有其他班组进行施工,并且案涉项目部分地下室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其他劳务公司施工,该分包工程包含部分地下室油漆工程。因案涉项目已完工并通过验收,瑞华公司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均已撤场、离职,并且也未找到***施工过程的签证单、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瑞华公司无法确认***具体的施工范围。瑞华公司不同意将金财公司提交的案涉整个云峰诗意项目的CAD施工图纸作为评估原告工程量、工程造价的鉴定检材,不同意现场无法测量部分以金财公司提交的整体工程的施工图纸为准。2023年2月3日,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关于(2022)粤0204民初16号案件的退案函》,以各方当事人均未能明确涉案工程中***具体的实施范围,现有的鉴定资料中未有相关资料可以计算现场无法测量的部分,导致鉴定工作未能继续开展,故退出该案鉴定工作。
因瑞华公司不认可***提交的《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项目结算书》《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结算总单》所列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本院发函释明瑞华公司应将上述《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项目结算书》《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结算总单》中非***施工的工程部分予以列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但瑞华公司至今未向本院作出答复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庭审中,原告***表示案涉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3-11栋的扇灰工程、刮塑工程(包括外墙涂料工程);16、17栋除地下室工程外的扇灰工程、刮塑工程(包括外墙涂料工程)均为其施工,16、17栋地下室工程是别人已经做好了,其再接着往下做的,结算时并未将别人做的工程计算到原告的结算总单中。瑞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主张原告应当提供经总承包单位瑞华公司或建设单位金财公司签署的签证单、联系单、工程量清单等施工资料证明其施工范围、工程量。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施工图纸》以及《云峰诗意一期工程室内外工程量清单》,再次申请本院重新摇珠选定鉴定机构根据《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施工图纸》《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CAD版施工图纸》及现场测量的方式对其施工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将上述材料依法送达瑞华公司,并发函释明其应答复是否同意原告的鉴定申请、是否同意通过现场勘查确定原告的施工范围、是否同意现场无法测量部分以上述《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施工图纸》及《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CAD版施工图纸》为准等,瑞华公司复函表示不同意原告的重新鉴定申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墙涂料承包合同》《外墙涂料变更情况说明》《外墙涂料补充协议书》《地下室油漆承包合同》《油漆工程补充协议》《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项目结算书》《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结算总单》《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施工图纸》《云峰诗意一期工程室内外工程量清单》;被告金财公司提交的《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CAD版施工图纸》《结算业务申请书》《付款申请书》《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涂料班组)工资数额确认表》等证据及法庭笔录、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瑞华公司成立的瑞华集团云峰诗意项目部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签订《外墙涂料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云峰诗意一期工程建筑物内外墙的涂料工程,并约定了承包方式、工程费用的结算和支付等条款,瑞华公司虽主张在《外墙涂料承包合同》中签名的***没有瑞华公司的授权,但其对***的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程费用的结算和支付等均予以认可,现查明***亦实际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故可认定瑞华公司是《外墙涂料承包合同》的发包人。2017年5月3日,***、***代表瑞华公司与***签订《地下室油漆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云峰诗意一期工程建筑物地下室油漆,并约定了承包方式、工程承包价格、承包内容和工程款支付等,瑞华公司虽辩称其未授权***、***代表公司与原告***签订上述《地下室油漆承包合同》,但***亦曾代表瑞华公司向金财公司提交《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涂料班组)工资数额确认表》,申请金财公司支付云峰诗意一期工程油漆班组工资款,且瑞华公司并未否认***对云峰诗意一期工程建筑物地下室油漆工程进行了施工,其仅是提出案涉云峰诗意一期工程部分地下室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其他劳务公司施工,该分包工程包含部分地下室油漆工程,故本院认为***、***系代表瑞华公司与***签订上述《地下室油漆承包合同》具有高度盖然性,瑞华公司是《地下室油漆承包合同》的发包人。***代表瑞华公司与***签订的《外墙涂料补充协议书》,约定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室内腻子按原合同每平方米补0.5元/平方米计算、室内公共部位乳胶漆工程由***施工每平方米补7.5元/平方米计算,该补充协议亦对瑞华公司具有约束力,瑞华公司应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上述三份合同均是瑞华公司作为发包人与***签订的承揽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合同义务并承担合同义务。
2018年11月6日,瑞华公司与***签订了一份《油漆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复工后产生的工程进度按月申报,审批后进度款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按合同85%支付),承包项目工程完工后,组织现场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等。***作为瑞华公司的代表在补充协议中签名。***完工后,瑞华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制作了《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项目结算书》,***亦在微信中将该结算书发送给了***。由于现查明***实际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瑞华公司如认为案涉工程中部分工程不是***施工,对存在争议部分,瑞华公司应承担法律举证责任。而瑞华公司虽不认可***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但又一直不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本院多次发函进行释明,要求瑞华公司将***提交的《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项目结算书》《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结算总单》中非***施工的工程部分予以列明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但瑞华公司至今未向本院作出答复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也未说明其所称的存在争议的非***施工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的具体情况。本院根据***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其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瑞华公司既不同意通过现场勘查确定***的施工范围、又不同意现场无法测量部分以《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施工图纸》及《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CAD版施工图纸》作为鉴定依据,导致案涉鉴定无法继续开展。因此,本院认为瑞华公司关于案涉工程中部分工程非***实际施工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瑞华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提供的《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项目结算书》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可以该结算书的结算金额确定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
《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项目结算书》载明,***油漆班组的项目工程合计总金额为3691114元,瑞华公司与***签订的《油漆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完工后工程款按合同85%支付。现查明案涉工程已完工,故瑞华公司应依照上述约定支付***工程款3137446.9元(3691114元×85%),双方均认可瑞华公司已支付***项目工程款2517080元,故瑞华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620366.9元。瑞华公司至今未付该款,故***要求瑞华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迟延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金财公司虽然是涉案韶关市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发包方,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财公司与***发生承揽合同关系,金财公司并非案涉承揽合同的当事人,故金财公司无合同义务对本案所涉债务负担付款责任。虽然金财公司曾向***支付部分款项,但结合金财公司提交的《结算业务申请书》《付款申请书》《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涂料班组)工资数额确认表》等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证实该款项系金财公司受瑞华公司委托向***等人直接支付工资等款项。现未有证据证实瑞华公司与金财公司就剩余工程款支付达成委托代付或其他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等,故***现不得基于前述事实要求金财公司承担剩余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因此,金财公司现并无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就本案款项向***承担付款义务,故本院对***对金财公司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20366.9元及利息(以620366.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6元,由原告***负担7246元,由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20元。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