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鑫汇包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561号之一

原告: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民营科技工业园民祥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2651748155。

法定代表人:李玉录,执行董事。

被告:烟台鑫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753500114X。

法定代表人:刘新生,董事长。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作出(2021)鲁0391民初5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烟台鑫汇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烟台鑫汇包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鸿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