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561号之一
原告: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民营科技工业园民祥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2651748155。
法定代表人:李玉录,执行董事。
被告:烟台鑫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753500114X。
法定代表人:刘新生,董事长。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作出(2021)鲁0391民初5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烟台鑫汇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烟台鑫汇包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鸿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