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尧王制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91民初288号之一
原告: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州尧王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7)鲁0391民初288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对被告青州尧王制药有限公司的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原告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州尧王制药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