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391民初287号******
原告: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悦刚,董事长。******
原告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31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7991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4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每日0.1%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定作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锅炉用水及工艺高纯水系统一套,合同的总价款是307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被告只支付部分货款,余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
被告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加工定作合同、发货通知、发货清单、验收单、维修保养卡。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定作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锅炉用水及工艺高纯水系统一套,总价款3079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30%,发货前被告初步验收合格后再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30%原告安排发货,设备调试合格后15日或被告收货时间满60天被告再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余款10%待验收结束后满一年后15日内付清;违约责任为被告延期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0.1%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2014年9月25日被告通知原告发货。2014年9月25日、2014年10月10日、2014年10月25日、2015年3月2日,原告分四次将所有设备全部交付被告。2015年3月15日,被告对设备进行验收,确认符合合同要求,设备合格。2015年6月10日,原告对设备进行维护,记录显示设备运行正常。******
庭审中原告述称,被告共支付原告货款18474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实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按约供货,设备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即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剩余货款,被告拒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并按约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原告主*的违约金应分别以9237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1日起算,以3079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算,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日0.1%的标准计算至2017年1月13日,为685693元,自2017年1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违约金也应按照上述的标准一并计算支付,原告多主*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未答辩,系自动放弃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31600元;******
二、被告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685693元,自2017年1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违约金也应按照日0.1%的标准一并计算支付;******
三、驳回原告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92元,减半收取11446元,原告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8元,被告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0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